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引导养犬人士充分认识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饲养犬只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造成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饲养动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生活中,如何管理犬只才能够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解决犬只致损民事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规则方面有何举措?围绕这些问题,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宣示规则强化养犬有责意识

  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说,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有的饲养人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

  最高法本次发布的“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例。斯某盲目自信,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7岁孩子欧某独自遛犬。因欧某未避让不满一岁的婴儿,造成婴儿被犬伤害。

  陈宜芳说,希望这些案例能让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充分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常见的饲养动物损害情形,并借由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阐明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

  犬只致人损害,不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情形。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

  宠物“无接触式伤害”他人,饲养人是否担责?本次发布的“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就为此类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该案中,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

  陈宜芳说,这起案例明确了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本次发布的“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宣示了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宣示了养犬不是“随随便便的小事”。

  “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陈宜芳说,希望本次发布的案例能够强化饲养人和管理人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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