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通报3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郭晓龙

记者从“廉洁鹤岗”公众号获悉,鹤岗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通报3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为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清白者撑腰的鲜明导向,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现将3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张某某诬告鹤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办公室主任吕某某案

2023年9月,鹤岗市向阳区居民张某某因对其所在企业改制后退休待遇不满,向鹤岗市纪委监委举报鹤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办公室主任吕某某违规更改其养老保险账户及缴费记录,导致影响其退休待遇问题。经查,张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9月,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认定张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二、周某某诬告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兴安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宁某某案

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鹤岗市兴安区居民周某某因对自己被殴打一案处理结果不满,多次到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并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举报宁某某不作为、乱作为、充当“保护伞”等信息。经查,周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9月,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认定周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三、刘某诬告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某、林某某、司某某案

2023年5月,哈尔滨市居民刘某因对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某、林某某、司某某办理的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结果不满,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李某某、林某某、司某某滥用职权、枉法裁定、徇私舞弊等信息。经查,刘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6月,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刘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将不断深化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成效,保持打击诬告陷害行为高压态势,狠刹诬告陷害歪风邪气,旗帜鲜明为实干者撑腰鼓劲,持续涵养净化我市政治生态,为推进鹤岗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坚强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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