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牡丹江中院】
吃了“有料”的猪手,法院判赔医疗费、误工费!
发布时间:2023-03-22 15:55:10
在现代食品工业生产中
为保证食品稳定
延长保质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十分常见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国家对使用添加剂的
品种、范围、用量
都有严格规定
然而
有些商家却无视这些规定
随意增加添加剂的用量
损害群众身体健康
案情简介
一天中午,张某、王某在某猪手冷面店就餐,当天夜里,二人均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于是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遂将二人收治入院。住院期间张某、王某了解到在同一店面就餐的人员也因上述症状住院治疗,故怀疑该店的食物存在问题,于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经检测机构检测,猪手冷面店的酱卤肉猪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食品添加剂检测结果超过规定限量值8倍,相关部门对该店做出行政处罚。二人出院后因医疗费、误工费与猪手冷面店协商无果,遂诉至东安区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依法判决某猪手冷面店赔偿张某、王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九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