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一案双罚!浙江省龙湾区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案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仍有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只注重经济效益,不关注安全生产,对安全管理持敷衍侥幸的态度。“一案双罚”有利于督促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 | 一案双罚!浙江省龙湾区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第八项第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 一案双罚!浙江省龙湾区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案

处罚情况

在本案中,对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做出处罚如下,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