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林雪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涉及千亿私募淡水泉投资担当投顾的信托计划,引发市场关注。
投资者孔某在2021年4月出资50.5万元购买兴业银行天津城厢支行代销的“淡水泉平衡7期N号信托计划”,该产品由外贸信托发行,淡水泉投资担任投资顾问,但是大概一年以后,投资者本金损失13.10万元,浮亏幅度近26%。
因此孔某将兴业银行天津城厢支行告上了法庭,诉讼其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向非特定人群销售私募产品违约,未做到“卖者尽责”。但是最终法院驳回其请求,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51万买千亿私募当投顾的产品
一年浮亏超13万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28日,孔某出资50.5万元购买兴业银行天津城厢支行零售业务代销产品“外贸信托-全意通宝(进取)-淡水泉平衡7期N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仓份额为51.03万份。
据了解,淡水泉平衡7期N号信托计划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由千亿私募淡水泉投资担任投资顾问,兴业银行作为托管行,产品风险等级为R5级,仅向风险承受能力评定为C5级以上的合格投资者销售。
跟私募基金100万的起投门槛不同,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投资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是不低于40万元,也就是说投资者拿出40万元就可以投资由信托公司发行的这类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当然在购买产品前,投资者还要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也就是,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等。
所以在购买产品的当日,孔某向兴业银行提供了由天津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载明其2010年9月至2021年4月在该单位工作,近3年年均收入为48万元人民币。
同时,孔某还填写并签署《合格投资者认定申请书》,确认本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确认其本人系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在满足风险匹配性的前提下可在兴业银行购买各类私募产品。
另外,孔某通过回答《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的问题,进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总分为70分,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5。
在此过程中,兴业银行工作人员为孔某进行双录话术,向其介绍淡水泉平衡7期N号信托计划产品信息、特别风险提示等,并由孔某签署购买文件。孔某在双录音视频留存单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