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赵岗
信托投资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但任何投资都有风险。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公布了一则信托亏损赔偿案件:投资者投资700多万元却亏损一半,于是以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进行起诉。
是否形成信托合同关系?
投资者才某有购买信托产品的意向,通过朋友认识了董某,董某自称是大通证券的经理。经董某介绍,才某得知了中信复金1期项目。
2015年5月25日,才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庄河建银分理处向中信信托汇款333.3万元,摘要载明“才某认购中信复金1期”。同年6月9日,才某再次向该项目汇款444.4万元。
到了2017年10月19日,中信信托向才某账户转款383.075万元。中信信托称该笔款项系案涉信托计划于2017年10月18日清算后向才某支付的收益,除该笔款项外,中信信托未支付其他款项。
投资者才某陈述称,购买上述信托产品时,董某让他先把钱汇过去,没有签合同,并且无论是汇款前后才某都不曾持有涉案产品的相应资料,在汇款777.7万元后,也没有人找才某沟通。
因此,才某并不认为自己与中信信托之间存在信托合同关系,未向中信信托购买过理财产品,也没有亲自签署《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中信信托违反适当性义务。
而中信信托则称,涉案产品为公司直销,委托人直接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人签字后寄给,同时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并通过所附银行卡向公司账户打款。
中信信托还表示与大通证券存在业务关系,才某的合同是其委托大通证券公司签署,签署细节只有大通证券知道,董某是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华营业部)当时的负责人。
据中信信托所言,合同签订时是从印刷厂直接邮寄给新华营业部,董某协助签好后直接寄回中信信托。然而,合同签订时并没有录音录像,中信信托称这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双录”的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才先生与信托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信托合同关系;若形成信托合同关系,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信托公司是否应当对才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在重大不足
经笔迹鉴定,《信托合同》和《客户调查问卷》都不是才某本人所签,中信信托也没有举证其通过其它方式审核过才先生作为投资者的适当性。
鉴于此,法院认定中信信托在适当性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据此判决中信信托返还才某394.6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