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如何监管?武汉新规正征求意见

预售资金应专款专用、退房退款优先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才能申请解除监管……据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消息,《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3日。

定金、首付款等全部存至监管账户

意见稿中称,主管部门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根据武汉市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全市统一的监管额度核算标准。主管部门对监管额度核算标 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公告一次。

监管额度=监管额度核算标准×预售许可范围内的规划建筑面积×信用系数。开发企业签定三方协议前 12 个月,无信用扣分记录的,信用系数为 0.8;累计信用扣分不超过 10 分(含 10 分)的,信用系数为 0.9;开发企业首次预售的、信用累计扣分超过 10 分的,信用系数为 1.0。

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购房价款应当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存入监管账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和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

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专款专用

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开发企业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应当优先缴纳相关税金、偿还开发贷款。

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款、设备款、施工进度款、监理费、不可预见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税金、支付营销费用及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开发企业应根据节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主体结构达到 1/3 的,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 35%;主体结构达到 2/3 的,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 55%;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5%;外立面完工的,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 80%;规划验收的,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 85%;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 95%,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 100%。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 5%。 退房退款优先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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