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炮轰罗永浩背后:警惕无限责任制造“创业流浪者”

(图源:东方IC)

高若瀛/文?近日,紫辉创投创始人郑刚发文声讨罗永浩,称其欲“拿新公司Thin Red Line股份,让投资人放弃锤子科技几十亿元的回购权”,坚决要求其回购股份补偿投资损失。这也成为开年来,连续创业者与早期投资人矛盾公开化第一案。

郑刚悉数罗永浩几大罪状中,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个矛盾其实落在“回购条款”上。

回购条款往往与一些承诺或约定有关,即当企业没有达到某项承诺,或违反某项约定的时候,企业创始人需要对投资人的股权实施回购。如果投资人也有相关承诺安排,则这个时候常被称为“对赌”。

对早期风险投资来说,回购其实是在极大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但对创始人来说,这既是某种意义上不被信任的表现,更有可能是未来项目失败后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近两年,因为上市不顺利、企业经营不善等触发回购承诺,创始人倾家荡产的案例不在少数。

回购条款发端于美国,却勃兴于中国。正如学者研究所指出的,在市场更为成熟、资金更为充沛的美国硅谷,少有对赌回购或补偿安排。反观国内,汉坤律师事务所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其参与VC/PE项目中近九成项目采用“回购条款”。

可以说,在中国,回购条款已成为创投圈固定合同条款般的存在。既然有如此大的风险,为何罗永浩乃至数以万计的中国创业者,还要义无反顾签下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的大量出现,本身往往就带有投资人事前风险判断能力不足的色彩。表面上看,这与当前中国创投资金供求关系、资金性质乃至信用体系大量存在的类刚性兑付的特性有关;本质上看,这是中国投融资体系扭曲发展,不同职能角色功能错位错配的体现。

创业本就成功率很低,九死一生,初创企业有强烈的资金需求,面对资方往往处于劣势。资方为降低风险,往往要创始人用个人信用去补充公司信用。

而风险投资高收益的来源,恰恰是对不确定和风险的识别和把控,考验的是投资人发现价值企业的眼界和抗风险能力,这是投资人的社会价值和本位职能。因此,回购条款的泛滥,实际上是资方不专业、风险识别和把控能力不够的折射,一定意义上,这些投资人并没有担负起本应承担的社会角色。

事实上,不只是股权投资领域,中国大金融机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以至于哪怕是那些已经上市的企业也难逃“资本债”魔咒。最常见的场景是银行放贷会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附带大股东个人资产的抵押。其底层无非是银行放弃或不具备识别风险的能力,只能通过各种担保转嫁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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