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 消费金融产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实施,对于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首先,修订背景主要是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其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此外,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多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这也促成了《办法》的修订,以更好地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在修订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提高准入标准:通过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同时,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这一措施旨在使消费金融公司更加专注主责主业,避免业务过于分散,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在党建、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强化风险管理: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稳健运营。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避免因合作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中,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的考虑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在业务范围调整方面,《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同时,取消了一些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如“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以减少相关投诉纠纷和避免业务过于复杂。

在监管指标变化方面,《办法》增加了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和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以限制消费金融公司对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过度依赖,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并降低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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