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作为一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凡是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来引导资源发挥作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态都可以纳入其范畴。在技术层面,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在应用层面,“新零售”、“新制造”等都是其典型代表。
作为经济学概念的数字经济,是人类通过大数据(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的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引导、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不等于虚拟经济,关于数字经济的通俗说法是“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发展数字经济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实现产业智能化。
数字经济动态竞争给反垄断规制带来的变革挑战
动态竞争是数字经济竞争的一种基本形态,一方面,竞争空间层次更加丰富。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泛行业要素,数字经济的竞争空间广度扩大,从线上扩展至线下、从消费领域扩展至生产领域;竞争主体也从具体经营者逐渐演变为不同商业生态之间的动态竞争。另一方面,竞争时间密度不断升级。相较于传统市场经营者,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在短时期内经历的竞争强度更加剧烈、所处行业市场格局的演变节奏也逐渐加快。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产业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创新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断加大,尤其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经济中的广泛应用,“不确定性”成为数字经济、社会普遍面临的共性问题。
此外,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发展呈现出多学科与多环节交叉的基本特征,竞争压力从单个经营者向生态层面的竞争传导,当经营者都不知道下一次创新的方向和竞争者的准确来源时,经营者的决策和行动也不能基于“完全知识”的状态,反而很多时候的决策和行动需在不完全知识的状态下进行和展开。 现有反垄断理论逻辑明显与数字经济特点不相容,如何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并与之架构相匹配的认知框架和体系,是动态竞争带给反垄断法理论层面最根本的挑战。
在反垄断监管中,监管机构需对企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市场行为和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作出预测,这需要未来的市场环境相对稳定,但数字经济的动态竞争特性恰恰破坏了这种稳定的基础。 尤其是破坏性创新,当市场主体都并非完全清楚竞争者来自何方以及新的商业模式如何创新与进化时,监管机构就更难对行业的竞争格局做出完全准确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