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改扩建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温州一公司受处罚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改扩建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温州一公司受处罚

温州市龙湾区政府网28日发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3〕1003号,信息显示,温州博力浩实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改扩建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受到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如下:

温州博力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86408015U,法定代表人朱晓爽,住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路672号。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7月11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小国、黄伯瑜等人对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路672号的温州博力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标准件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清洗工序使用除油粉、光亮剂(含有机酸),现状生产中清洗工序使用硝酸、氢氟酸等材料,现状清洗工序使用的材料与备案材料不符;发现你单位现场生产设备比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备案设备增加了退火(天然气)和酸洗一体化生产线2条、1蒸吨热水锅炉1台、清洗流水线(酸洗)2条 。项目改扩建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已建成1套废水治理设施,2套油雾废气治理设施,1个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高噪声、高振动设备已采取有效的消声、吸音、降噪、减振等措施,未建成配套的酸雾废气治理设施。你单位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建成,改扩建项目擅自于2019年12月份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 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6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标准件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清洗工序使用除油粉、光亮剂(含有机酸),现状生产中清洗工序使用硝酸、氢氟酸等材料,现状清洗工序使用的材料与备案材料不符;发现你单位现场生产设备比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备案设备增加了退火(天然气)和酸洗一体化生产线2条、1蒸吨热水锅炉1台、清洗流水线(酸洗)1条 。项目改扩建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已建成1套废水治理设施,2套油雾废气治理设施,1个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高噪声、高振动设备已采取有效的消声、吸音、降噪、减振等措施,未建成配套的酸雾废气治理设施。检查时除清洗流水线(酸洗)1条没有在生产外,其他上述设备正在生产,油雾废气治理设施和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转,排放口未出水,退火(天然气)和酸洗一体化生产线产生酸雾的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环境,现场你单位未出具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验收相关材料的情况;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