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28日电 自然资源部网站28日公布《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据介绍,出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共有十一方面内容。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