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备受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庭审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公诉机关提请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吴某龙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吴某光的刑事责任。孙卓父亲孙海洋和符建涛母亲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被告人吴某龙的行为给他们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社会危害性大,他们认为以拐骗儿童罪起诉主犯吴某龙会量刑过轻。
4月12日,孙卓被拐案代理律师姚克枫在社交媒体发布消息称,他和他所在的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寄了《关于修改完善“拐骗儿童罪”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姚克枫向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表示,法律应随社会发展而动态发展,“拐骗儿童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局限性也应尽快修改完善,他们的建议是为了从立法角度让量刑的制定更为科学和完善。
2021年12月6日,孙海洋夫妇与儿子孙卓在深圳相认。
代理律师建议修改完善“拐骗儿童罪”:“拐骗”、“拐卖”造成的伤害同样大
前述《建议》称,建议修改完善《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将“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量刑规定修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外,“或考虑废除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合并为‘拐带儿童罪’,并就量刑达到统一尺度”。
姚克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拐骗儿童罪”早在1979年《刑法》中便有所体现,同“拐卖儿童罪”一样,侵犯的主要法益均为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二者的区别在于,“拐卖儿童罪”是对被拐儿童进行行为上的控制,并且需具备“出卖”的主观目的,但有无实际“卖出”结果或者实际“出卖”行为并不影响该罪名的认定。而“拐骗儿童罪”没有对主观目的进行限定,是指通过各种形式使得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