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12条禁令”。
来源|包头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内蒙古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医疗美容行业经营主体,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01.严禁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美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02.严禁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03.严禁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04.严禁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05.严禁在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进行虚假宣传。
06.严禁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其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违法广告。
07.严禁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08.严禁进行仿冒较高知名度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
09.严禁有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10.严禁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
11.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情形行为。
12.严禁利用宾馆酒店、居民住宅等场所,无照无证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原标题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12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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