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运森 于耀 赵瑞瑞/文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独立董事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过去长期被诟病“不懂事,不独立”,此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有望为资本市场注入信心。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强监管,严监管”时代对于监督制衡和投资者保护的重视,旨在通过发挥独立董事的“关键少数”作用改善公司内部监督治理,系统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
强化集体履职,提高独立董事治理效果
随着2021年11月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相关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引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潮”。暴露了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不清晰,履职困难等问题。《意见》首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强调独立董事要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三方面作用。同时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门会议以便于独立董事履职。
从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历史来看,此次改革可以与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列为独立董事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节点。《指导意见》指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然而,由于运行机制不完善,以及选拔缺乏独立性,我国独立董事因“不独立,不懂事”而受到诟病。此次改革在明确独立董事三大职责定位的同时,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逐渐完善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使独立董事参与治理的制度和程序都趋于全面和完善。
此次出台的《意见》和《办法》针对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方面提出“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认可。完善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专门会议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升独立董事履职的透明度”。笔者认为,此次改革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将独立董事的“个人履职”转向“集体履职”,独立董事不再是参与治理的“孤勇者”,转变为真正发声的“集体”。力图通过集体的力量与智慧解决之前参与决策的痛点和难点。同时,独立董事也要注意“独立尺度”,《意见》明确独立董事的三大职责均以信息披露作为基础,如果独立董事完全独立于公司之外,则会影响其作用发挥与勤勉履职。因此,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的确定究竟是“形式”和“监管”上的合规,还是真正的“治理”之需,需要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的合力作用,畅通履职渠道,推进新时代资本市场改革,此次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显得恰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