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黄嘉祥
围绕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下称“南京钢联”)控制权的争夺再起波澜。继中信集团出手“截胡”,导致沙钢集团收购南京钢联计划落空后,沙钢集团又将卖方复星告上法庭。
4月21日晚间,复星国际(00656.HK)发布公告称,其附属公司复星产投接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诉讼文件。沙钢集团作为原告,指称复星产投未履行双方投资框架协议中将其所持南京南钢11%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的义务,因而于3月27日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复星产投将该笔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并对该笔股权进行了冻结。
这次纠纷源于复星国际与沙钢集团的百亿交易案。2022年10月14日,复星方面(包括复星高科、复星产投、复星工发三家公司)与沙钢集团签订框架协议,有意向将其所持南钢所有资产即南钢联合60%股权全部转让给沙钢集团。
根据框架协议,复星方面在框架协议日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钢联49%的股权进行首期股权质押,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及于全额收到总诚意金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11%的股权进行第二期股权质押,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在框架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沙钢集团已向复星支付诚意金80亿元,复星已将南京南钢49%的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并完成该股权质押登记;但截至目前,复星未将剩余11%的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2022年8月,复星产投为从南钢集团获得12亿元借款,将持有11%南京钢联股权质押给了南钢集团。
复星国际认为,框架协议其中约定卖方应在收到全额诚意金后“争取”10 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有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而非保证完成该等股权质押。框架协议中使用“争取”的表述是因为双方均已知晓上述11%的股权当时已质押给南钢集团,再行将这笔股权质押给沙钢并办理登记事宜,并非复星产投单方可独立决定并操作之事项。因此,复星产投并未违反框架协议有关约定。
复星国际进一步表示,2023年3月14日,沙钢与复星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已取代此前的《投资框架协议》,故框架协议实际已被替代并终止。因此,沙钢用已失效的框架协议来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同时,《股权转让协议》也就该笔股权质押事宜做了明确约定,即复星于股权交割前将该笔股权质押给沙钢即可。
此外,复星国际还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在公告中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管辖权约定的条款,如交易双方对所涉股权质押存在争议,应向南京钢联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即诉讼地不应在上海,而是江苏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