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
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虚假夸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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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这不仅是做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更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规范发展中的重要一步,将成为行业未来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企业规范标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对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13项内容及主要展示版面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还对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也进行了明确,禁止相关企业在产品宣传上使用包括“特效”“全效”等涉及虚假、夸大性词语,尽量避免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出现。
业内评价指出,《指南》的发布,不仅是做好特医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更是特医食品行业规范发展中的重要一步,将成为行业未来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
加强标识标签管理
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常为人们熟知的特医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比如消化道外科手术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糖尿病患者、肾透析患者等食用的具有特殊用途配方食品。
从我国相关管理法规的严格程度来看,特医食品仅次于药品,远高于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加强对特医食品的市场监管首先要从加强标识标签的管理开始。
《指南》强调,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要求特医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指南》系统归纳总结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13项内容,细化企业对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和商标的字体要求,明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注要求,提出了“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内容字体和警示用语要求。
针对当前一些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繁多复杂,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的内容,首次提出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标志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