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就新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及多个配套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新规将对行业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引起了业内热议。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私募登记备案标准,延续了监管扶优限劣的导向。从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等相关环节规定看,有不少方面的门槛得到完善和提高。其中,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证券私募产品初始募集不低于1000万元等条款都备受关注。此外,新规对私募负责投资的高管也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经验要求。
私募登记备案设定新标准
协会在通知中称,本次修订《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随通知一同发布的还有5个文件,除了《办法》全文外,还包括3个登记指引。
可以看到,此次《办法》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做出了全面升级,为私募登记备案设立了新标准,正式出台后将成为相关业务操作和自律监管的纲领性文件。
协会在修订说明中表示,《办法》修订后共六章,82 条,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二)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三)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办法》结合目前私募基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增加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四)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办法》增设“信息变更和报送”专章,明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变更业务规范,强调持续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五)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系统梳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加强事中事后全流程自律管理,进一步丰富相关自律管理手段。
一些新条款尤其引人关注,券商中国记者整理了业内关注度最高的几条:
1、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2、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但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