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养猪巨头签“君子协定”,为何违反《反垄断法》?

  来源:国是直通车 作者:陈昊星

  6月20日,在第十八届养猪节共创共享论坛活动中,牧原集团联合温氏集团、双胞胎集团、正大集团向行业发出倡议,签署《互不挖人公约》。这一纸协定,却导致四家生猪养殖巨头被监管集体约谈。

  7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了上述四家企业,指出其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被约谈后,牧原、温氏、双胞胎、正大四家养猪巨头随即发布联合声明撤销倡议。看似“君子协定”的《互不挖人公约》,究竟存在哪些问题?

  《互不挖人公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

  四大养猪巨头在《互不挖人公约》中提到:“为减少内卷,文明发展,我倡议:不挖人,不拆台。如有违约,加倍反制。”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指出,市场竞争的核心是“公开、公平、公正”,生猪养殖巨头私下签订相关协议引发了阻碍竞争的行为。

  李洪江说,从劳动者角度出发,被雇佣者有择业的自由和权利,不该受到歧视;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劳动者合法流动不仅可以促进竞争,还可以增加社会公众福祉。

  他介绍说,《反垄断法》一般的使用场景是针对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种垄断行为的处罚。垄断协议一般包括横向协议、纵向协议及轴幅协议,其中横向协议主要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署排除限制竞争关系的协同协议。

  因此,如果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署横向垄断协议,例如《互不挖人公约》等倡议,一定程度上将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属于《反垄断法》处罚范围。

  同时,《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签署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猪龙头为何约定“互不挖人”?

  业内专家表示,《互不挖人公约》背后是猪肉市场的低迷氛围。A股养猪企业近期陆续披露的上半年业绩报告显示,受猪价下跌影响,企业净利润普遍下滑,部分养殖龙头企业陷入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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