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分行一前柜员“挥霍”储户30万 工行被判赔偿储户20万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徐倩宜?实习生?凌晨?北京报道

日前,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一则罚单。罚单剑指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单位)的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资金,被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相关判决显示,李某某在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侵占工行客户王女士存款资金共计30万元,最终被判刑7年半。

1月10日,一条关于#银行柜员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词条新闻上了微博热搜榜,话题阅读频次超110.8万,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大多数网民认为,仅退赔储户30万、禁业5年、判处7年半的处罚较轻,此案也间接反映了刺激到公众对个人财产安全风险隐患的担忧情绪。

作为国有大行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如何盗取客户资金?被窃取款项用往何处?对此,裁判文书网早前披露的判决文书给出了答案。

工行被判赔偿储户20万?涉案银行柜员获刑七年半

对李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控诉人是工商银行的一位客户王女士。

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现名: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办理存款,接待她的柜台工作人员是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王女士办理了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银行卡以及存折,陆续打入存款20万元。

在给王女士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李某某,借机获取其银行卡账号和交易密码,并私自将银行卡电子U盾留下。2014年12月31日,李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王女士工行卡内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个人银行账户。

此外,2014年4月份,王女士的女儿还曾将10万元存单交由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李某某并未将这笔钱替王女士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前后将王女士的30万元存款揣入自己腰包后,钱被李某某“挥霍一空”。

2016年1月5日,王女士女儿去银行查询时,发现卡里和存折都没有钱。王女士查询后发现其二十万元转到了李某某的个人账户内,另外的十万元也并未购买理财产品。

2016年5月,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宣判落地。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

王女士也将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3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有保障储户账户内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由于工商银行涉案支行管理不善,致使工作人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严重违反银行工作操作流程,获取王女士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电子U盾,窃取王女士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对王女士的损失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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