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防疫】“乙类乙管”绝非“放任不管”!个人更要做好防护

【专家谈防疫】“乙类乙管”绝非“放任不管”!个人更要做好防护

新冠病毒感染将自2023年1月8日起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我国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社会广泛关注。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法定程序是什么?有哪些不同?公众如何继续做好个人防护?针对这些问题,12月28日,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所长张义 进行了解读。

我国的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主要依据什么标准划分的?目前,甲类和“乙类甲管”的传染病有哪几种?

张义: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发生时的危害程度,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现行法定传染病病种共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目前,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2种。

“乙类甲管”传染病与“乙类乙管”传染病在防控措施方面有哪些不同?

张义:在疫情防控方面,“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报告时限方面。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乙类乙管”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二是隔离措施方面。“乙类甲管”传染病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乙类乙管”传染病根据病情需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是区域管理方面。对已经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

四是交通卫生检疫方面。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时,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乙类乙管”传染病不实施该措施。

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张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有群众担心,在当前疫情形势下,调整为“乙类乙管”意味着“放任不管”,对此你怎么看?

张义: 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是一种依法、科学、有序的动态调整,不是完全放开不管,调整目的是更精准更科学地防控疫情,更有效地利用相关资源平衡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始终秉承的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不能理解为放任不管,而是要继续强化管理、强化服务、强化保障。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