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诊锁界
1月6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明确指出要推动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加大医保对城市社区、农村地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经过疫情下居民健康宣教和国家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基层首诊、社区医疗将在新冠“乙类乙管”时代成为更多患者和国民的共识。
本文来源:诊锁界综合整理
本文编辑: 太白
新冠病毒感染管控放开之后,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新冠救治的分级诊疗机构网络,倡导居民轻症前往基层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社区医院等社区型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去大医院产生交叉感染和医疗挤兑现象。
就在1月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文件传递出,要协同推动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医保资金向城市社区、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加大倾斜,新冠治疗在基层医保报销不低于70%;对具备新冠救治能力的非医保机构也可以签约临时结算协议;增加互联网医疗的移动医保支付结算等信息。
《通知》重点传递了以下几点信息:
?明确新冠救治费用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医疗机构中的、符合新冠病毒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支付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从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到3月31日。
?四部门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加大医保对城市社区、农村地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
?基层医疗机构新冠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新冠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到上述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中就诊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具体规定由各地方医保财政部门研究决定,执行到3月31日。
参保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的新冠病毒治疗门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可与非医保定点机构临时签约。各地可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感染诊断、结算等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医保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