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5月13日正式发布银保监规[2022]10号《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十号文》”),为中国银行业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了全面、系统且规范的指引和要求。下图为预期信用损失相关的监管法规出台时间及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十号文》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及安永解读《十号文》明确规定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各步骤及操作要点,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认、模型验证、实施评估、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和信息披露等内容。以下为《十号文》实施层面的具体要求及安永解读和实施建议:
2.1 风险分组
《十号文》要求[1]:
商业银行可根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客户所属行业及市场分布等信用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风险分组,并至少每年对分组的合理性进行一次重检修正。 商业银行应在组合评估时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影响。安永解读
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中对金融工具减值部分的指引,《十号文》明确了风险分组的要求,并给出了分类的主体思路和主要依据,我们建议在进行风险分组时,可以参考资产五级分类的划分标准,通过定量及定性指标对风险敞口进行风险分组。在具体进行风险分组时,可参考例如对手方是否有恶意逃废债务的迹象、抵质押物的公允价值、累计逾期天数、风险敞口对应债务的展期期限、对手方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将风险敞口进行对应分组。
2.2 阶段划分
《十号文》要求[1]:
商业银行应通过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或已发生信用减值,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阶段划分。(一)应评估与信用主体及其信用风险敞口相关可获得信息(如内部信用评级、风险分类、逾期状态、合同条款等;及信用主体的征信、外部评级、债务和权益价格变动等信息);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至少每年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一次重检修正。
安永解读
相较于CAS 22中对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举例,《十号文》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如CAS 22中指出[2]:“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