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草案》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章节49条具体细则。
《草案》明确,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基本功能和服务的连续性,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遏制金融风险形成和扩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草案》指出,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督管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同高效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地方政府应支持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草案》规定,除经依法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
《草案》要求,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融资的非金融企业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虚假诉讼、不当分配股息红利等方式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债权人、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草案》强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
《草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覆盖主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治理机制和基本制度,通过宏观审慎评估、评级、压力测试等方式监测评估金融业整体风险状况,运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在金融风险化解方面,《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发生资本和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别情形依法采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规模,暂停有关业务,清收盘活资产,补充资本,暂停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调整相关人员等措施主动化解风险,并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草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投保机构未按照要求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提高存款保险费率。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金融风险,应当区别情形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三类措施化解,维护区域信用环境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