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年报审计机构立信及会计师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据上交所监管信息显示,上交所昨日下发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号,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新航、陈驹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5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科技,股票代码:688388.SH)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七项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对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在执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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