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
在AI(人工智能)面前做“甲方”是什么感觉?最近,让AI“命题作图”的一系列短视频火了,不论使用者提出什么样的要求,AI软件转眼就给出一个相应的创作版本。“创作”——这一融合了人类情感与观点、反映人类感受和思考的独特能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AI有关的著作权案也随之产生。
网络游戏侵权案、体育直播侵权案……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新类型著作权案件层出不穷。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是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促进作品合理使用、传播,如今这样的目标在数字时代面临新挑战。
1.AI生成图片是否属于作品
●案例1:2023年2月,李某使用AI图片生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古装少女的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某平台,并标注为“AI插画”。2023年3月,刘某通过其他平台发布文章,使用这一“AI插画”作为插图,并且去除了图片原有水印。随后,李某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这是我国首例涉“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
文生图是一种AI生成模式,即“根据自然语言描述生成图片”。与便捷的生成过程相伴而来的问题是,AI生成图片能否称之为“作品”?如果是作品,著作权人是谁?这正是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告诉记者,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要构成作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智力成果。其中,智力成果与独创性是作品定义中最为重要也最不确定的两个要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认为,“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由此,“机械性智力成果”被排除在外。比如,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就不具有独创性。
具体到涉案图片,法官认为,虽然原告制作涉案图片的过程与人们使用画笔、绘图软件作图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对于人物及呈现方式、布局构图等元素,通过提示词、参数设置等进行了设计,均能体现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属于作品,原告享有作品著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文生图’都当然构成或不构成作品。”万勇认为,不同的人工智能软件或技术差别很大,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