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熟知缴纳社保与退休后的待遇息息相关,对社保退费的事却了解不多。其实,在特定情形下,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退的,如果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还可以继承。1月12日,工人日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21年12月去世,生前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为其缴纳了两年的社保。王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向社保中心申请遗属待遇与退还养老保险。
按照当时的程序,社保中心将遗属待遇转至王某继承人账户,将王某生前缴纳社保时个人缴纳部分转至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将该个人缴纳部分转至王某继承人账户。
王某继承人多次向A公司要求返还社保中心退回的王某养老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A公司一直拒绝给付。为此,该继承人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其王某养老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
【裁判结果】
经法院向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查询,王某个人养老金账户确实有一笔钱转至A公司账户,性质为缴纳保险时个人缴纳部分,按照规定该笔钱应该给到个人,在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或去世以后可以申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A公司作为王某生前就职的单位,代死者近亲属继承人领取社保中心退回的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后应及时转交给权利人,但其未转交,侵犯了王某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王某继承人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对其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密云法院法官提示,满足特定的条件,缴纳的社保费是可以退还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指的是同一个人在相同的时间在多地缴纳了社保。根据人社部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二、参保者退休时社保未交满15年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如果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交费未满十五年,可以延长交费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想补交也不想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可以申请社保退费,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