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免征购置税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月14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包括救险车、大流量排水抢险车、纯电动路面养护车、物料粉碎车等车型。

  专家表示,纳税人购买《目录》内专用车辆,可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优惠。总体来看,《目录》涵盖的车型越来越全面、细致,可适用于更多场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来看,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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