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4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
公告称,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3月20日,中国酒业协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大麦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调查申请书》,主张中国大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请求商务部就继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取消征税措施。
2023年3月27日,商务部就收到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国内大麦产业、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和澳大利亚谷物产业市场准入论坛,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
根据公告,本次调查自2023年4月15日开始,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不含当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