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政策功能。只有坚持在阳光下运行,贯彻公平竞争原则,才能更加规范、廉洁、高效,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才更加“物有所值”。
近日,“某大学被财政部通报”的消息冲上网络热搜。财政部披露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告显示,该知名大学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换个说法,也就是不能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而是厚此薄彼。这则消息受到广泛关注,直观上看和该大学较高的知名度有关,深层次探究,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一些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不满,对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政府采购环境的期待。
促进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比如,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等。很显然,各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其背后往往是违法违规的利益输送,甚至是腐败行为。
我国自1996年推行政府采购试点以来,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作为采购制度的重要基石,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除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财政部近年还发文要求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清理和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十类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应该引起重视的是,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领域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和做法,仍五花八门、屡见不鲜。
我国政府采购2021年规模达36399亿元,占财政支出比重10.1%,这样一个大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政府采购要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功能,必须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各地、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中,必须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能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不合理条件歧视或差别对待供应商。同时,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让各种“暗箱操作”“猫腻”无处藏身。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