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为我们勾勒了全面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有了更可靠的保证。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破产法的修改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我为什么一直长期关注和支持中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是保护性质的法律制度,不是帮助债务人逃债、击垮企业、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保护性质的法律制度。这里我从六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首要任务;第二,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平等受偿权的法律制度;第三,破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重整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法律制度;第四,破产制度是保护善良守法的债务人债务豁免权的法律制度;第五,破产制度是保护善良而守法的债务人接受社会救治权利的法律制度;第六,破产制度是保护债务人企业员工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主要体现为这六个方面的保护性法律制度。正因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不仅是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综合性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就应当树立平衡的法律理念。这种衡平的法律理念,不仅是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的平衡,同时也涉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衡平、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衡平、股东与股东之间利益的衡平。
二、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的法律制度。
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就是“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落到实处的主渠道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要合理地配置才能产生好的经济效益。破产法律制度涉及破产清算、司法重整、和解三种制度。破产清算实际上就是通过把原有的企业彻底打碎,把企业这个平台上所控制的各种生产要素释放到社会中。而司法重整则并不将企业平台打碎,原有的生产要素继续保留,通过重整的模式,吸纳新的生产要素,让这些生产要素与原有企业的旧的生产要素重新进行整合。
通过重整,既可以稳定这个企业,救活这个企业,也可以减少社会动荡,稳定职工待遇,减少资源的浪费。所以这个模式,是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决定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落到实处的一个法律制度。
三、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