奠定法律基石 构建四梁八柱 我国首部专门金融稳定立法紧锣密鼓

  首部专门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目前正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缺乏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整体设计和统筹安排,相关规定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因此,对于我国首部专门的金融稳定法,各方充满期待。

  出台专门法律必要且及时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弥补制度短板,健全协同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关于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据张青松介绍,金融稳定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有效应对金融风险相互促进,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完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并与现行法律制度做好衔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压实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相关方的风险处置责任,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平台作用,既防范系统性风险,又防范道德风险;坚持权责一致,立足国情,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优势等,依法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构建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

  草案围绕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深入总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经验成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在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方面,草案对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及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当事先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明确风险发生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有序处置的方案。草案健全了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规定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共享、提供有关信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此外,草案还明确,金融机构依法审慎合规经营,不得通过各种违法方式损害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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