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7日讯(记者 舒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的消息显示,北京菌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条款被处罚。
根据处罚信息,菌诺生物科技从事“菲尼康”品牌菌菇食品销售,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10月开设了“菌诺生物科技”微信公众号,菌诺生物科技销售人员并通过微信向举报人介绍公司所售醇菌方案(即其销售的“菲尼康”品牌菌菇产品),为了更好地推销产品,称该产品可以抑制癌症细胞扩散,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的专家也在推荐服用等,并暗示举报人该产品可以减轻肿瘤患者的病痛。
据了解,上述为菌菇粉、痊愈素为菌诺生物科技于2021年8月2日与南京君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从美国进口,菌菇粉进货单价为30元/瓶,购进了3333瓶,进货价总计99990元,痊愈素进货价是30元/瓶,购进了3333瓶,共计99990元;上述益生菌为菌诺生物科技于2022年10月8日委托山东科嘉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进货价是0.7元/袋,购进了30000袋,共计21000元。上述产品共销售了1单(包括4瓶菌菇粉进货价共计120元,2瓶痊愈素进货价共计60元,及免费赠送的3盒益生菌(42袋)进货价共计29.4元以上售出产品进货价价共计209.4元),售价为3000元,违法所得2790.6元。
又查,菌诺生物科技于2022年年底通过“菌诺生物科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四则视频广告,分别为标题为“菲尼康醇菌疗法对于早中晚期的作用”,内容为“陈某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肿瘤科副主任医师介绍关于菲尼康醇疗法对于癌症早中晚期的作用的介绍”;标题为“十二指肠患者家属分享”,内容为“十二指肠患者家属陈小云对菲尼康醇疗法推荐”;标题为“淋巴癌安利视频分享”,内容为“淋巴癌患者陈芬对菲尼康醇疗法推荐”;标题为“菲尼康醇菌疗法在复发转移后使用有副作用吗”,内容为“陈某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肿瘤科副主任医师 关于菲尼康醇疗法在癌症复发转移以后使用作用的介绍”。上述广告均由菌诺生物科技员工自己创作,委托亲友录的视频,然后由当事人员工发布,无广告费用,案发后菌诺生物科技已将违法广告删除。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菌诺生物科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105581.2元;没收违法所得2790.6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菌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