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广西证监局披露潘晓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潘晓林,男,1954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对潘晓林内幕交易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华)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晓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无锡振华董事、总经理钱某开始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袁某辰沟通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钱某祥、钱某父子各持股50%,以下简称无锡开祥)资本运作事宜。
2022年5月25日,钱某要求袁某辰研究无锡开祥独立上市或是无锡振华收购无锡开祥的可行性,并提出近期与国泰君安相关人员召开讨论会。
2022年5月30日,无锡振华钱某、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匡某、财务总监钱某燕,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任某栋、袁某辰、刘某参加“振华项目沟通”线上会议。会议商定无锡振华以发行股份加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无锡开祥。
2022年6月20日,无锡振华钱某、匡某、钱某燕、证券事务代表秦某蒙,国泰君安袁某辰、刘某召开会议推进无锡振华收购无锡开祥相关事宜。
2022年7月8日,无锡振华与钱某祥、钱某签订《关于收购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意向协议》。
2022年7月9日,无锡振华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
2022年7月11日,“无锡振华”股票停牌。
2022年7月19日,“无锡振华”股票复牌。
无锡振华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无锡开祥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及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的情形,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5月30日形成,2022年7月9日公开。
刘某是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担任无锡振华IPO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并担任无锡振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了此次收购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2年5月30日。潘晓林是刘某的继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