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转贷得不偿失:银行起诉后被判清偿180万

经营贷和消费贷期限相对较短,单笔金额较高,如果出现被要求提前归还,可能造成借款人资金及困境及不良的个人征信记录,且中介收费不低,综合成本可能高于原来的房贷成本

文 | 《财经》记者 严沁雯

编辑 | 袁满

对于近期引发市场关注的“经营贷置换房贷”之风,新鲜的司法案例显示,购房人为节省利息实施转贷更有可能得不偿失。

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官微发布文章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清偿房贷,被银行诉至法院。根据判决结果,该借款人需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及罚息。

广州中院法官李璐思认为,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支持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司法态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李璐思指出。

转贷被诉:法院判偿180万

据广州中院介绍,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

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然而,根据某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

在此情况下,某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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