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政府网近日发布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3〕91号,信息显示,因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温州弘昌电镀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温州弘昌电镀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从事标准件电镀加工,主要设备正在从事标准件电镀加工,主要设备有自动电镀线1条,手动线1条,退镀槽2个、超声波清洗机40台、喷漆台2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废水由电镀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单位处置,已建成污染物防治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但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宪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图谱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张宪宝任总经理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情况;
2. 2023年6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电镀加工,现场正在生产,污染物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无法出示改建项目验收手续的情况;
3.2023年6月1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厂区内部空间及生产设备布置情况;
4.2023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查明你单位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废水由电镀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单位处置,已建成污染物防治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但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关于温州弘昌电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龙环建审〔2012〕154号)复印件、关于对温州弘昌电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龙环建验〔2012〕81号)复印件、关于温州弘昌电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龙建〔2021〕115号)复印件、《温州弘昌电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温州弘昌电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原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验收,改建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生产设备、工艺、原辅材料以及与原项目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