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友关注。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她在乘坐高铁途中,因制止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她进行了反击。5月4日晚8点,该女子被传唤调解后,选择进行不和解,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对方则被罚500元。5月7日,该女子再次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
该女子把事件经过、处罚结果等内容发布到网上后,引起广泛热议。被打女子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女子还手被罚款是否合理?行政处罚如何兼顾法理与情理?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焦点一:被掌掴者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女子在网络上发布的传唤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认定的事件经过为:被掌掴女孩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被掌掴女孩发布在网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央广网发 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从字面上理解,互殴就是双方都具有一定过错的相互殴打行为,以达到伤害对方为目的。而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付建称,女子被打后还手的举动是否属于斗殴,应当根据主客观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为了报复故意还击,在主观上可以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在没有防卫意识的前提下,被打后还手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如果对方停手后,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没有排除,对方仍有加害可能,或者不法侵害即将再次发生的情况下,出于防卫意识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自我防卫,此时受害者的还手行为是面对不法侵害的一种抵制手段,不应当认定为斗殴。
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上述规定称,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