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解读

发布|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解读

作者:中国卫生质量管理杂志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下简称“双中心”)的管理,推动双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服务的新期盼,结合当前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实际,积极研究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的有效路径,在“十三五”和“十四五”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服务体系规划中,积极谋划双中心整体布局,将双中心设置与建设工作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并通过立法形式将双中心固化下来。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研究推进双中心规划设置工作,印发设置规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设置标准和程序,搭建信息系统,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截至2022年10月,已经设置了呼吸、中西医结合、老年、儿童、创伤、神经、传染等国家医学中心和儿童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近5年来,双中心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医学领军人才,医疗技术水平和CMI值持续提升,牵头或参与制定多项国际领域的指南,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中发挥表率作用,成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行者”。为进一步规范双中心设置与管理,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有利于双中心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