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民营经济32条”:努力推动实现政府无拖欠款、浙江无欠薪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浙江的最大特色、最大资源和最大优势。

  8月28日,浙江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以政策集成创新赋能浙江民营经济新飞跃。

  《若干措施》共32条,概括起来就是“1+3+5”,即围绕“实实在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不断擦亮浙江民营经济金名片”这1个总目标, 突出“集大成、浙江味、含金量”3个鲜明特点,提出了“提信心增预期、降门槛扩领域、真公平破隐性、拓市场促升级、优氛围增服务”5个方面政策措施。

  针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预期不稳、信心不足、保障不够等问题,着力强化财税政策、产业基金、金融保障、用地用能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保障。

  在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支持的机制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真正促使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特别是考虑到民营经济创造全省70%左右的GDP,谋划提出了“3个70%”的要素保障机制:

  省“4+1”专项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

  针对民营企业“不能投”“不敢投”“不愿投”等问题,在一些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政府采购倾斜等措施。特别是在吸引民资方面,围绕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领域,提出向民营企业推介“三张项目清单”: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针对“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等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一视同仁”尚未真正实现等问题,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实行“非禁即入”等措施,不让公平停留于“书面”、而真正落在“实处”。特别是在招投标领域,明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也就是“七个不准”: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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