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清明假期,很多人却没有出游的打算。由于今年清明假期恰逢周三,短短一天让很多人直接放弃出门度假的想法。实际上,以往用“调休”凑一个小假期的做法也招致不少人的“吐槽”,相关话题经常冲上热搜。因此,一直以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实现错峰出游的呼声不断。
我国早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就确立了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2008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长期以来,实践中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堪忧,尤其是制造业企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十分不理想,甚至沦为“纸面上的权利”。
“我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需要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加快修法进程,适时修订《条例》,为带薪年休假真正落地、保障劳动者权利提供法治保障。
多种因素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有效实现
人社部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有近半数的人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按照在职职工工龄计算,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为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
“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的法定义务转化成为替代性经济补偿义务,直接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实现。”分析带薪年休假落地难的原因,王显勇认为这是主因之一。
按照《条例》,用人单位在没有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替代性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然而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却有些“变形”。实践中经常会有带薪年休假与金钱补偿画等号的现象发生。考虑到企业效益、用工紧张等多种因素,一些用人单位算起了“经济账”,直接用补偿金来代替给员工放假,而一些劳动者为了加班费,也愿意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替换成金钱补偿。
此外,在王显勇看来,行政介入劳动争议的实施机制难以有效实现,也是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全面落实的重要原因。
“按照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然而,单靠劳动监察并不能使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王显勇说,一方面,面对数量庞大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法全域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往往力有不逮。另一方面,由于监察成本与诉讼风险都要由劳动行政部门承担,这也很容易导致劳动行政部门在主观上不愿意监察介入,希望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