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堵死求职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边界亟待厘清

  “一份竞业协议把我的求职路堵死了”

  律师指出,企业通过不合理方式限制员工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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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企业通过扩大竞业协议范围、无差别设定签署人员等方式,限制员工自由流动。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秘密”的规定没有细化,这就使得用人单位有很大决定权,竞业限制就有可能被滥用。

  “万万没有想到,我被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困住了,职业选择受到很大限制。”4月17日,湖北武汉的秦美凤(化名)无奈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秦美凤今年2月份从原公司离职时被告知,要履行入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多家公司因不想承担风险拒绝了她,导致她至今没有找到新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企业通过设置高额赔偿金、扩大竞业协议范围、无差别设定签署人员等方式,限制员工自由流动,竞业限制协议存在被滥用的现象。本是用来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规定,反成部分企业损害员工权益的工具。

  覆盖全部员工、同行业所有关联企业

  “入职时,公司要求必须签竞业限制协议,并且不分岗位和级别,如果不签意味着无法入职。签竞业限制协议在我们这行很普遍,但没想到这份协议会影响到我以后的职业发展。”秦美凤表示。

  “我属于技术类岗位,不掌握客户资源,并不接触公司的核心利益。”秦美凤告诉记者。然而,她在离职时,被告知因为接触到了公司客户资源,要履行入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签署竞业协议是很多公司在入职时对员工的硬性要求,协议范围甚至覆盖全部员工。协议中罗列的竞品公司几乎涵盖本行业所有关联企业,这就意味着员工如果从原公司离职,只能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彻底转行。

  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泽华表示,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条款中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为了举证和操作之便,有的竞业限制协议会列举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名单。

  记者从秦美凤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看到,协议除了列举了竞品公司,同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企业”。“无论是公司还是具体岗位,竞业限制协议都有这条‘包括但不限于’,一份协议几乎把我的求职路都堵死了。”秦美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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