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对于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对符合要求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本专项资金也可支持。
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办法》提出的资金支持力度很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公益经营项目盈利能力,足以显示出对民间投资的决心和诚意,将直接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民营企业产生积极影响。中央通过专项资金支持,一方面分担地方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激励民营资本参与到公益经营项目的建设中来,增强供给、拉动经济。
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办法》起草说明中指出,民间投资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较高,对优化供给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民间投资工作中发现,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民间投资占比不高,需要加大力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
此次发布的《办法》共七章27条,主要明确了专项设立目标、支持范围、支持标准、资金安排方式以及对地方和项目单位工作要求等。支持范围方面,《办法》提出,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急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
《办法》明确,“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以上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在支持标准方面,《办法》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避免项目小而散。具体到资金安排,则是由国家发改委直接安排到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地方持有。
此外,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方面,国家发改委指出,《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规定“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对符合要求的PPP项目建设,该专项资金也可支持。通过专项资金引导,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推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