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视觉中国状告摄影师使用本人作品侵权一事屡次冲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截至8月17日午盘,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视觉中国,000681)跌5.72%,盘中一度跌超7%。此前一天,微博用户“Jeff的星空之旅”、摄影师戴建峰发文称,已与Stocktrek Image进行核实,视觉中国无权销售其作品,也没有其作品的任何版权,Getty Image也无权将他的作品再次转授,要求视觉中国立即停止侵权。
据华龙网16日报道,Stocktrek表示,一小时前,视觉中国代表已致电该公司,公司也明确通知,需要从视觉中国网站上删除戴建峰的相关作品。 Getty平台也将与视觉中国联系下架戴建峰的作品。
8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已经无法在视觉中国的网站上搜索到戴建峰列举出的相关摄影作品。
视觉中国的“销售权利”并非法律概念
8月15日,戴建峰发文称,“今天收到了视觉中国打来的电话,说我的公众号侵权使用了他们173张照片,还要赔偿他们8万多元!而当我打开内容一看,这些所谓的‘侵权照片’竟然是我自己拍摄的作品。”
随后,视觉中国官方微博发文回应称已经和当事人取得了联系,“经初步核实,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我们会继续与摄影师保持沟通,妥善处理相关误解。”
视觉中国的回应,引发更多争议:视觉中国提出的这条“销售授权链条”真的足够清晰完整吗?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资深合伙人何放律师向澎湃新闻记者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何放强调,视觉中国在微博中所说的“销售权利”并不属于著作权法律概念,本次事件的重点要看摄影师在与其第一手被许可或著作财产权转让安排中,是如何约定及如何安排维权措施的,是否允许Stocktrek Images发放分许可、允许其“一鸭多吃”。如果摄影师并没有转让著作财产权或允许发放分许可,那么他就可以采取司法或行政途径向视觉中国追究其侵权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也为此事撰文解释,视觉中国向作者维权的事情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已经出售版权的作品,作者本人还能用吗?二、视觉中国向作者收授权费构成诈骗犯罪吗?三、视觉中国为什么说自己是销售,而不是维权?第三个问题事关视觉中国的合规,其实他们做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否已获得版权局和民政部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