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规范网络演出剧目经营活动 网络直播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

  看剧听戏、看演唱会……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以视频网站、短视频平台和社交媒体为主要播出渠道的网络音乐节目渐成潮流,线上观看文艺演出的形式越来越受欢迎,许多明星的线上演唱会,在线观看人次高达几千万,甚至破亿。

  以直播或者录播形式通过互联网开演唱会、表演各种剧目的形式,不但创新了演出剧(节)目形式,丰富了互联网文化业态,也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与此同时应当看到,新业态与传统营业性演出存在明显区别,无法完全按照线下营业性演出进行管理。同时,新业态也存在安全隐患,亟须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网络演出剧(节)目管理要求。文旅部相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权威解读。

  加强对评论弹幕实时监控

  目前,网络演出剧(节)目主要包括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举办的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提供录制的演出剧(节)目音视频、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演出剧(节)目或者虚拟演出剧(节)目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形式传播的演出剧(节)目等形态。

  对于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并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

  《通知》要求,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延时时长由企业根据内容安全实际需要自行设定。同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有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阻断并处置。

  在内容上,《通知》规定,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符合条件的无需重复报审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