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思考】就业年龄歧视亟待制度性破解

  就业年龄歧视造成劳动给付与对价“天平”失衡。治理就业年龄歧视应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核心是规范劳动用工实践,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演变,劳动者平均年龄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与年龄相关的职场焦虑日益显著。全国总工会2022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35岁~39岁年龄组职工中有54.1%担心失业,70.7%担心技能过时,94.8%感觉有压力,均是各年龄组中比例最高的。这种社会情绪的长时间累积,逐步在职场中形成了“35岁危机”的概念,进一步加剧了职场年龄焦虑。为此,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提出“打破35岁职场门槛”的建议,让各年龄段劳动者享受公平的就业机会。

  所谓职场年龄焦虑,其本质是就业年龄歧视,是基于年龄所实施的差别待遇,在劳动领域存在于招聘、录用、考核、晋升以及解雇的各个环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筛选过程中,在正常的职业能力竞争以外,将年龄作为额外的劳动用工要求,目的是获得超出工作岗位本身的劳动贡献值,在劳动给付与对价关系中实现更多的劳动产出。劳动者在35岁前处于事业起步期,乐于在工作中投入更多时间精力,以期获得学习和成长机会,这就给一些用人单位提供了“掐尖”机会。

  这种劳动年龄的“掐尖”行为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的用工“优势”。采取这种行为的用人单位往往表现出更优的劳动效率,形成了对其他同业者的成本竞争优势,而同业者为了弥补这种竞争“劣势”,只能采取类似的年龄筛选策略,这就使年龄歧视从局部用工实践演变为行业性用工惯例,继而从互联网等典型行业向其他行业扩散,乃至发展为普遍化的年龄歧视。不仅如此,这种做法已延伸到公共领域,一些城市的人才落户政策也要求35岁以下,将劳动者的行业竞争升级为人才服务的区域竞争,加剧了社会公共服务的不公平问题。

  就业年龄歧视的普遍化已经产生多种负面效果,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劳动者在35岁前的超负荷劳动与35岁后的劳动议价劣势。在“年龄红线”的压力下,劳动者被迫在35岁前以非正常的劳动强度积累人力资本,期望早日实现晋升或形成就业优势,以抵消因年龄产生的消极评价,由此,不难理解超时加班问题的久治不愈。然而,劳动者的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揠苗助长”式的职场成长氛围必然会造成劳动者身心健康的透支,也会导致“只重形式、不重实质”问题,在实践中转变为追求“流量”“热度”等短视效应。同时,劳动者在35岁后虽然形成了劳动技能的竞争力,但因年龄这一客观条件,在职场中丧失了部分议价权利,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更为劣势的合同地位,难以依据工作内容提出相应的待遇要求,往往通过牺牲部分合理诉求或接受不合理劳动条件以获得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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