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大扩围,曾搁置三年今又设两年半过渡期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
“信用风险是银行依然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2月11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当天,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此时距离征求意见稿发布已经过去4年。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不良分类标准扩宽后,对银行不良数据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一名银行从业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透露:“对此业内有过担心,所以《办法》在2020年通过之后,搁置了三年,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过渡期又设置了两年半。”
对此,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办法》设置了两年半的过渡期,银行存量业务在2025年12月底之前调整完毕。这样能减轻银行调整存量业务的压力,有助于降低《办法》实施对银行业带来过大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给银行业务流程系统的建设留出充分的时间。
分类拓宽至所有风险资产
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贷款占各项业务的比重逐渐下降,同时非信贷资产比重逐渐上升。非信贷资产的风险也随之上升。
山东青岛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许彩燕曾介绍,非信贷资产特别是投资类资产具有风险性较高、单笔资产金额较大等特点,并且交易双方均为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风险,极易引发市场震荡。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主要集中于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式,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出银行整体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此次《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商业银行的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后续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也将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