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月11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与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
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风险分类对象扩围,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进入不良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同时,《办法》规定,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从国际经验来看,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同时,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因此,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