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8年,立法法再次迎来修改。3月5日,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3月7日上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立法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代表们认为,此次修改既是立法法顺应新时代的需要,也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既是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也是为其提供法治保障的客观要求;既是观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果的窗口,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公开课”。
同时,代表们围绕修正草案内容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建议。
修正草案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审议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成为多位代表的关注点。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玉妹代表建议,突出强调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着力推进“小快灵”立法,在条文规定和文字表述上尽可能通俗明了,便于人民群众更好理解掌握。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保平代表建议,根据经济形势发展,适度扩展授权立法形态,如增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相应地方政府立法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大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培训。此外,还应加强对设区的市开展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质效,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江苏省南通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新明代表建议,增授设区的市制定经济管理、教育文化、民生保障等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限,使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与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基本一致。
广东省云浮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庆新代表建议,以释义、解读的方式从立法权限职责、程序制定、立法监督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跨省域的设区的市之间协同立法制度。
关于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修正草案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部部长许庆民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高地建设领域立法,为绿色发展、生态和谐的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