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如何吸收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果 关于刑诉法修改的学者对话录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于2020年3月启动,2021年3月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十个省市检察机关,2022年4月已经面向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企业经营方式的去犯罪化,确保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近年来我国最重要、最成功、社会效果最为显著的刑事司法改革。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9.5%),较2022年4月初全面推开时分别新增3825件、2976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企业合规改革实现了有效保护企业的预期目标,满足了社会各界对改革的强烈期待,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普遍的社会意义,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为巩固改革成效、推动国家法治发展完善,当务之急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果,解决改革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以立法修订的方式指引改革走向深入。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刑诉法如何吸收企业合规改革成果展开充分讨论。

  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必要性

  陈瑞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一项法律制度的形成首先要经过自下而上的探索与试验,经过考察、总结和评估,对于能够发挥积极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富有生命力的改革,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企业合规改革一开始在基层检察机关进行试验,后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经过三轮改革探索,迫切需要将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经势在必行,到了临门一脚的关键时期。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企业合规改革的成熟经验,将其最终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果;第二,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企业合规改革正式法律效力,赋予制度合法性,对社会各界关于改革合法性的质疑给予必要回应;第三,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可以及时解决企业合规改革面临的疑难、争议、瓶颈问题,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改革成果,才能消除体制障碍、开拓改革道路,使企业合规改革继续向前推进,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李奋飞:重大改革要求于法有据,通过法律修改将企业合规改革制度创新的成功经验加以吸收固定,才能解决改革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例如,目前只能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利用取保候审的制度空隙争取合规考察期限,但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被用于延长办案期限引发了较大争议,只能作为立法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缺乏立法支持必然不具有可持续性。又如,在法律修改之前,合规不起诉只能在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探索,一些合规基础较好的涉案企业由于涉嫌重大单位犯罪而失去了合规出罪的机会。再如,有效合规标准如果没有得到立法的明文确立,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合规监管人进行合规考察和验收评估等活动都没有明确标准,容易导致办案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也难以为改革树立公信力。以刑诉法修改为契机,合规考察期、重大单位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机制、合规考察标准等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充分回应了改革实践和社会各界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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