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互联网平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经济繁荣发展。与此同时,“提高劳动保护”“优化算法规则”“完善社保权益”等涉及新业态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法律关系?与从业者建立实质用工关系的主体如何确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覆盖面能否得到提升?本期【你问我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快递小哥”“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近年来,外卖配送、同城配送、网约车等平台用工类案件逐步增多,相较于传统民商事纠纷,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从业人员提起确立劳动关系之诉案件时,部分平台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抗辩认为存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合作关系、居间关系或承揽关系等各种法律关系。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指引规则,规定在平台企业未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考量因素,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问:拨开“隐蔽雇主”的迷雾,如何找到与从业者建立实质用工关系的主体?

  答:部分“外卖小哥”发现自己被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也有不少新业态从业者提出,实际用工的企业主体、订立协议的主体、支付报酬的主体等均不一致,导致其诉讼维权时不知向哪家单位主体提出,造成诉讼维权难。

  对此,《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指出,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司法实践中,基于“突破形式看本质”的基本理念,应当对平台用工的事实状态进行查明,结合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通过要素式审查方法,查明与从业人员建立用工关系的实质主体。

  问:如何优化“算法规则”,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在工作流程中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K007)